雞本法         蕭勵洲

我並非存心玩弄標題,只是剛看完 2010年5月7日 雞販在高等法院上訴庭的上訴案件,案中雞和基本法沾上關係,才採用此標題來報導。有留意香港情況的朋友相信會知道,自從1997年禽流感在香港大爆發後,政府多次試圖改變活家禽的屠宰方法,以減低人禽之間流感交叉感染。可是吃慣鮮肉的市民,卻極力反對。政府唯有採取折衷辦法,譬如實施休市清潔日,每月指定一日禁止家禽零售商經營業務,店內不准存放活家禽,以便進行徹底清潔及消毒。在休市日的前一天,所有店內的活家禽都要宰掉。與此同時,家禽零售店在每晚8時至早上5時,也不能存放當日賣剩的活家禽。有關措施在 2008年7月2日 成為法例。

本案上訴人 Asaduzzaman (HKSAR v ASADUZZAMAN HCMA314/2009) 在油麻地經營新鮮糧食店 (fresh provision shop),並持有食環署簽發的牌照。沒有爭議的事實是2008年9月4日晚,上訴人從雞籠拿了4隻賣剩的活雞,沒有宰殺,放在店中過夜。因此,食環署引用香港法例第132X章食物業規例第30AA條來檢控上訴人。驟眼看來是沒有抗辯理據的案件,上訴人在 裁判法院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上訴人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簡士勳 (Geiser) 認為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提出的理據,所涉及的法律觀點,適宜交給 上訴庭由三位法官一起考慮。控方當時反對轉介,認為案件並不複雜,也不牽涉重要法律觀點。暫委法官並不認同,於是這4隻活雞便再升一級,交到高等法院的上訴庭處理。這樣做確實把上訴人害慘了,聘請律師到高等法院上訴,相對於販雞的小本生意,已經使人感到比例不相稱,再要轉交高一級的法院,律師費肯定再翻一番,不知要多賣幾多隻雞才能賺回來。上訴人最後賠了夫人又折兵,上訴庭認為上訴理據荒謬,高等法院法官根本不應該把這件案轉介,在高等法院的層面了結已足夠。

這件案提出甚麼上訴理據呢?上訴人在 2007年9月29日 獲發牌照,有效一年。發牌時活家禽不准過夜條例還未成為法例,故此上訴人認為新例不適用於他的牌照,而且新法例也沒追溯力 (retrospective effect),新法例應用到現存的牌照上屬於越權 (ultra vires)。上訴庭卻認為無論發牌時在牌照裏訂明的發牌條件為何,新法例生效後,人人都要遵守。上訴庭覺得政府為了防患未然,不時訂立新法例,保障公眾衞生,完全可以理解。 最後的上訴理由是活雞不准過夜條例違反基本法第105條有關保護私人財產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人得到補償的權利,上訴人主要指出活禽不過夜的法規並不公平,雞農及批發商均不受限制,他們更有可能是病毒的源頭。上訴庭認為活禽不過夜只是政府對付禽流感的其中一條法例,對不同行業採取不同手段, 有沒有違反基本法是要考慮措施的執行是否相稱 (proportionate),不准活禽過夜是以合乎理性 (rational) 的手段來達至合法的目的 (legitimate aim),以公眾利益為依歸,故此並無違反基本法。(在裁决第25段上訴庭是這樣講的: any restriction imposed by law upon the right to hold property must satisfy the well-known proportionality test, namely, that the restriction pursues a legitimate aim; that the restriction is rationally connected to the legitimate aim; and that the restriction is no more than is necessary to accomplish the aim.)

大家可能不解上訴人幹嗎為了幾隻雞花這麼多錢去上訴,我相信他留活雞過夜的定罪會招致不獲食環署續牌,如果推翻定罪他便可以繼續經營,否則關門大吉。始料不及的是案件要轉介到更高的法院,使他泥足深陷,欲罷不能。當然也有比他更慘的人,約20年前有件案涉及小職員入禀小額錢債法庭控告大老板 (小額錢債法庭及勞資審裁署都不准聘請律師代表),法庭判小職員勝訴,大老板不服提出上訴,律師團陣容龐大,在上訴庭反敗為勝,小職員在小額錢債庭先前勝訴只獲償一萬幾千,結果這些錢拿不到手還要賠近一百萬圓堂費給對方,傾家蕩產,欲哭無淚。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也幫不到這小職員。原審不准聘請律師,為免小額申索要花上不合比例的律師費,但發展到上訴階段,聘請律師便不受限制,輸了官司便要付堂費,cost follows event 嘛。當然刑事案對堂費處理的方法則比較寬鬆,被告上訴得直,大多數可以獲得政府賠堂費,相反而言,被告上訴失敗卻很少要賠堂費,以免給人一種壓制被告上訴權利的印象。無可否認,對被告寬鬆,也引致上訴大增,加重法庭的工作量。如果訴訟對象是政府,法庭對敗方的市民都寬鬆對待,這也是近年動輒就提出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的其中一個原因。

雞販這件案是否可以處理得更好呢?這可能與香港一般人對聘請律師的作用所持的態度有關。很多人認為請律師代表當然為了脫罪,否則何必花錢。有些律師也會為求賺錢,言過其實,誇大了抗辯成功的可能性,使被告錯誤相信自己可以脫罪,不惜多花金錢,務求勝訴,最後得不償失,一貧如洗。 無論誰勝誰負,律師都不會是輸家,所以不要動輒興訟,否則可能追悔莫及。

2010年5月


蕭勵洲校友近兩三年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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