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尿的聯想         蕭勵洲

請先讀下面兩則使人惡心的新聞。

第一則    印傭以經血煮菜    獲撤銷控罪

【明報專訊】印傭疑因被僱主批評表現而耿耿於懷,原涉嫌以經血煮菜,惟控方後來以無法證明經血屬殘害性或有害物品,昨日主動撤銷印傭的控罪。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情况難以用現時法例檢控。

律政司﹕告一段落

律政司發言人昨回應表示,警方將案交予律政司考慮後,律政司要求警方深入調查,當調查完畢後決定不宜起訴,所以撤銷控罪。至於會否向印傭作出其他起訴,發言人指事件已告一段落。

原被指以經血煮菜供僱主食用的被告Indra Ningsih(26歲),本被控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案件昨再在觀塘法院提訊時,控方指索取律政司意見後,申請撤銷控罪,裁判官亦按其申請撤罪,並下令將保釋金歸還被告。

政府化驗所早前報告證實,涉案餸菜內確有經血。不過控方昨在庭外透露,由於沒有醫生證明到經血屬「殘害性或有害」,不符合控罪元素,遂撤銷控罪。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除經血以外,即使施用的物品是痰、鼻屎等更污穢的物品,由於驗出帶病毒的可能甚低,未能證明是殘害性或有害,故難以用現時法例檢控。

大律師﹕沒要求守行為奇怪

陸偉雄又對控方沒有要求被告簽保守行為表示奇怪,他指出,雖然今次證據不足,但也可以簽保守行為來告誡及警惕被告,讓她知道今次行為是不值得稱讚,不再變本加厲。

根據控方早前的案情指出,被告去年7月起受聘於將軍澳維景灣畔一家庭,但因工作表現差劣,不時被41歲女主人斥責。至今年4月14日,她涉以經血煮菜,遭暗中目睹一切的女主人報案揭發。

第二則    工傷索償反賠僱主   女工尿潑法官判囚

【明報專訊】中年婦去年申索工傷賠償敗訴,反要向前僱主賠償。女工不忿,趁出席覆核聆訊時,先後在庭內向法官陸啟康及律師潑尿泄憤。她早前承認兩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有害物品罪,昨聞判監4個月後哭成淚人。

被告黃春娣(55歲)承認去年12月7日在灣仔區域法院12樓46號法庭內向律師李雄生潑尿,另於同月21日在8樓25號法庭內向陸官重施故技。

官斥有預謀 須阻嚇公眾模仿

署理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刑時指出,被告進入法庭前已身懷載有尿液的膠樽,明顯有預謀,而且案件發生庭內,即使不視為蔑視法庭,也是不尊重法制的表現。雖然兩事主無身體傷害,亦不予追究,但案情嚴重,須以判囚以阻嚇公眾模仿。

大家看了這兩則新聞可能會感到毛骨悚然,但我想講的是兩件案在檢控原則上並不一致,手法也欠缺公平。用來檢控經血煮菜及潑尿被告的法例是 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條例 第23條

章: 212
標題: 侵害人身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3
條文標題: 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及惡意向該人施用或導致向該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或導致該人服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尿液很明顯並不是毒藥或殘害性物品,用很廣闊的闡釋來看有可能屬於有害物品(noxious thing),據聞控方是基於這廣義看法來檢控潑尿被告。香港的法例並無「有害物品」一詞的釋義,從上訴案例裹也找不到。刑事法的天書 Archbold 裹面對「有害物品」一詞有很廣闊的定義,這權威典籍認為有害物品一詞未必單指有損健康,亦可以是對身體無益 (unwholesome) 的物品。在這件案而言,潑尿的行動就干犯了意圖使人惱怒 (annoy) 而非法及惡意向法官和律師施用有害物品。假設這法律觀點正確,那麽控方何以撤消第一件新聞印傭用經血煮菜的檢控呢?經血同樣是對身體無益的物品,吃下肚裹一定比潑在身上的尿液更使人惱怒。這兩件引起公眾關注的案件,警方在提出撤銷控罪及提出檢控的過程中,必然先獲得律政司指示,為何出現不一致的處理方法,實在令人費解。由此可見,對潑尿被告作出檢控的罪名是否恰當,在法律上存在爭議 (arguable) 的空間,若果尿液可以當作有害物品,而經血卻不是,那是不能使人信服的觀點。況且,有些人飲尿液用作醫療疾病,對他們而言,尿並非有害物品反而是有益身體的。如果我是潑尿的被告,我會不認罪,從法律觀點爭論控罪的恰當性,或者在現階段在已認罪判刑後,對定罪是否恰當提出上訴。我認為比較穩妥的控罪是毆打 (common assault) 或藐視法庭 (contempt of court) 。潑尿被告的代表律師應該在聆訊展開前爭取控方撤銷控罪,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bind over) ,免卻了這刑事案底。既然阮雲道 (Peter Nguyen去年退休的高等法院法官) 的兒子可以爭取得到撤銷藏毒控罪(那是2000年的事),改為簽保守行為,包致金法官 (Bokhary, 終審法院常設法官,妻子包鍾倩薇,高等法院法官) 的女兒店鋪盜竊沒有被檢控,讓她接受警司警誡 (超過一般適用的年齡),潑尿的被告為何不獲酌情處理?

我們不應該只從個別案件去看公義能否彰顯,也要從法律制度,以及在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來衡量究竟講大道理,頌佈重要法律裁决的人是否表裏如一,維持正義,抑或是另一種騙人的空談。阮雲道在未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之前,是刑事檢控專員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他兒子藏毒案發生在他離開律政司不久之後,那還不算很重要,關鍵在於用簽保守行為的方法來處理藏毒案,在他這件案之前是匪夷所思的處理方法,不禁使人聯想到那是不公平的優待。一時之間,要求撤銷控罪簽保守行為的案件蜂湧而至,有惡例可援嘛。有一段時間我算是圈中人,知道比一般人多一點的內幕,故此對公義能否彰顯反應會大一點,也要求社會裏公義,一視同仁,正如大憲章 (Magna Carta) 所講 without fear or favour。這也解釋了為甚麽我經常對那些公義不昭的事,憤憤不平,說三道四。

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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