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校友-二零一零年九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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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校園‧神像

佔用人 曾否同意?
撇開校友的身份,純以法律觀點分析「在中大校園放置新民主女神像」的過程,大律師鄧龍威(73 新亞社會)認為,可從《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314章)以及侵入(trespass)為切入點,展開法律討論。

鄧龍威先指「佔用人」(occupier)一詞是指對某場地有管理權的人。例如:A君向業主租賃某單位使用,A君就是此單位的佔用人。佔用人對由他管理的場地須履行「一般謹慎責任」,即要進行合理謹慎的措施,以確保訪客安全。至於「侵入」(trespass),則指未經許可擅自進入他人土地,這包括把東西放置在土地上。弄清這兩個重要概念後,鄧龍威嘗試以現時我們在報章或校方向外界公布的資料中,分析放置展品(包括「新民主女神像」及「天安門屠殺浮雕」)的過程。

假設中大是現時放置展品地點的佔用人。從閱讀校方公開的信件之中,鄧龍威得悉學生會會長黎恩灝在5月29日曾向中大申請擺放展品,校方也曾委派輔導長與學生會會長繼續溝通。「我們要探討在5月29日至6月5日凌晨期間,中大有否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同意(consent)學生會放置展品。不論長、短期,這展品若構成任何危險,大學作為佔用人,可能要為此負上責任。」鄧龍威總結說,若這事件某天展開訴訟,法庭會考慮:誰是佔用人?佔用人曾否明示或暗示同意另一方放置展品?在雙方溝通期間,佔用人有否明示或暗示放棄(waive)自己的權利?(例如,佔用人有權申請禁制令阻止展品擺放,但目前卻沒有行使此權力)這些都是此事件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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