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University Alumni Magazine

香港中文大學評議會

召開一九九五年週年會員大會會議

香港中文大學評議會九五週年會員大會已於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中環德輔道中恆生大廈二十一樓大禮堂舉行,當日出席會員共五十人。

是次會議紀錄草案經由評議會常務委員會在九五年七月十三日會議中審議通過,草案全文現刊登如下。若會員有任何意見或修改,請於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向中大評議會秘書處提出(電話:2609 7872,傳真:2603 6226)。會議記錄之最後草案將附於九六週年會員大會之議程文件內,一併寄予各登記出席之校友,最後在週年會員大會中正式通過。

中大評議會一九九五年週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草案)

主席召開會議

一.主席李金鐘先生歡迎各會員出席是次週年會員大會。中大學生會及中大學生報代表亦被邀請列席會議。主席並代表評議會向恆生銀行惠借會議場地致以謝意。

通過上次(一九九四)週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二.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舉行之一九九四年週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附件一),經刊登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中旬出版之《中大校友》雜誌寄發各校友,並列明會員對會議紀錄有任何意見或擬提出修 改,應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向評議會秘書提出。截至該日為止,秘書處未有收到任何修改會議紀錄建議。主席隨即正式簽署上次會議紀錄。

上次會議紀錄需跟進事項

三.(i) 紀錄第(九)點:有關蕭國興法律顧問提出,有需要澄清各類章程章則中英文版內容如有出入時應以何者為準一項,秘書經諮詢校方法律顧問及校董會秘書,評議會常委會其後就有關意見作詳細考慮,決定參考校董會方式處理,即各類章程及章則中英文版均為合法文件,兩者內容如有出入時,應以評議會常委會解釋為準。至於有關解釋如有爭論而引致任何上訴時,可提交會員大會決定。

四.(ii)紀綠第(十四)點:就有會員在大會中提出「於每次選舉大會前,評議會秘書處鼓勵候選人提交選舉政綱,並於選舉大會上讓候選人即席接受與會大眾諮詢」之備案,常委會經詳細考慮後,決定個別候選人如有向秘書處提交參選政綱時,秘書處可將政綱連同會議議程,在會前一星期寄交各已登記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至於由個別候選人接受諮詢一節,常委會決定參考區議會選舉形式,在選舉大會舉行前,另行安排候選人「答問大會」,邀請各候選人及已登記出席會議之會員出席。鑑於本屆選舉只得兩名候選人,經安排「答問大會」在會員大會前一小時在恆生大廈會址舉行,細則經連同議程寄交各會員。

主席宣佈事項

五.主席宣佈在一九九四週年會員大會中首次選出代表評議會的兩位校董,包括主席本人及劉世鏞先生經即時獲校董會委任,正式加入校董會工作。而常委會增選副主席一名及補選委員,亦在去年九月開始正式上任,常委會成員遂由原來的十三名(包括秘書)增加至十四名。

六.由一九九四年九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應屆常委會共舉行了七次會議,四個分別處理會章、聯絡、校務及籌款的專責小組,在過去九個月均各就其小組職務範圍,經常舉行會議及作跟進工作,定期向常委會就會務發展提出建議及進行匯報。

七.主席隨向各常委成員以及年中協助參與個別專責小組及工作小組的校友們,在過去一年對評議會的工作發展作出貢獻,致以深切感謝。並對中大校友事務處的同事所提供的秘書及支援服務,致以謝意。

「會章專責小組」工作進展報告

八.「會章專責小組」工作進展報告全文見附件二。小組召集人黃耀基先生補充,小組將配合評議會會務發展,繼續就已擬定之章程及章則進行檢討及補充工作,就基本條文以外之細則,小組將考慮制訂附例(Operation Guidelines) 作輔助。

九.有會員提出「評議會章程」第21點所列常務委員候選人之提名人數最少五名會員之數目,與提名表格需填上提名人十位之條件有出入。秘書答覆時指出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選舉章則」第10條有列明提名人須為最少十名,而常委會在草擬該條文及呈交會員大會通過前經考慮到最少十名提名人,因數目不少於五名,故與「評議會章程」第21點列明最少五名並無衝突,毋須即時安排修改章程,可配合於稍後時間與其他修章事件一併處理。會員再無異議。

「聯絡小組」工作進展報告

十.「聯絡小組」工作進展報告全文見附件三。小組召集人殷巧兒女士補充時,再向捐款資助進行「大學學制再議」之問卷研究經費之有關校友,以及參與上述研究及語文研究工作小組工作之校友表示謝意。

十一.就會員詢問關於「大學學制再議」問卷調查所得之資料及數據之所有權問題,殷巧兒表示在調查工作完成後,負責進行有關工作之香港統計及商業研究社,將以全部資料及數據移交評議會常務委員會(該項安排即時由列席會議之香港統計及商業研究社代表謝女士確認),評議會個別會員或外界有意在日後索取有關資料作諮詢或研究參考時,可向常委會申請借用。

「關注校務小組」工作進展報告

十二.「關注校務小組」工作進展報告全文見附件四。小組召集人劉世鏞先生略作補充。在答覆會員詢問時,劉世鏞同意報告內第五點可能引起誤導,並澄清教職員公積金事件、及涉及一名講師之課程檢討事件,據小組了解其後經獲解決,而非由於小組之跟進而獲得解決。

「財務及籌款小組」工作進展報告

十三.「財務及籌款小組」工作進展報告見附件五,小組召集人汪長智先生補充時,特別感謝各常委會成員及個別校友為本年三月在校內舉行之「中大校園公益行」籌款活動捐出港幣十萬元作行政費用。汪長智表示,「中大校園公益行」共籌得善款達一百二十萬元,成績令人滿意。有關善款已按照早期經宣佈之分配形式於日前正式遞交與各受惠機構,即六十萬元撥捐香港公益金(百分之五十),四十萬元撥捐中大音樂系資助新演奏廳之錄音設施(百分之三十五) ,以及二十萬元撥捐兒童癌病基金,資助沙田中大教學醫院之兒童癌症服務(百分之十五)。主席對籌款小組成員,特別是召集人汪長智先生安排策劃「中大校園公益行」,出錢出力,任勞任怨,表示至深謝意。

十四.有會員詢問「校友基金」之撥款形式,秘書說明「校友基金籌款委員會」在一九九三年十月解散時,以所籌得基金正式委托評議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安排撥款事項,惟用款形式須依照基金設立之目的撥予資助學生活動、校園建設或校友事務之用途。常委會撥款決議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只列作會員大會報告事 項。

十五.就有關評議會所處理之其他財務問題,秘書說明評議會之經費主要為安排會員大會所需支付之費用,包括廣告費、印刷、郵費及茶會等支出項目。經費來源悉由校方撥與校友事務處項下調配。而評議會成立以來所安排之其他活動所需經費,均全部由評議會常委會向校友或外界募捐支付。就此,主席同意考慮在將來會員大會之財務報告可列出所籌得款項之收支項目,供會員省覽。

校董會代表報告

十六.評議會出任校董會之首屆代表為李金鐘先生及劉世鏞先生,報告全文見附件六。劉世鏞補充時表示評議會首次選出代表出任校董,因此在初上任數月,兩位代表即數度拜會校董會主席及大學高層,表達評議會對母校發展的關注,其後李金鐘主席在十一月獲校董會選出擔任新校長遴選委員,反映了校董會對校友和評議會的重視。

十七.劉世鏞並報告根據「大學條例」第18.7條,列明評議會推選校董「席位數目由校董會隨時決定,惟不得超過三名」,常委會經決定向校董會提出通過將代表評議會之校董人數由目前之兩名增加至三名。

十八.就新校長遴選工作之進展,李金鐘表示大學秘書處已公佈共收到三十份應徵或提名文件,遴選工作亦已正式展開,並決定委員會對外發表之工作報告必須由秘書處統籌,各委員對遴選內容應絕對保密。基於其作為評議會代表之身份,李金鐘重申在參與遴選工作時,其本人將以本年三月評議會召開之「我們對新校長之期望」座談會所收集之意見,作為工作指標。

通過修改「評議會章程」第16條

十九.主席提交附件七文件,提請會員大會考慮通過常委會建議配合大學經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取消「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8.6條,故「評議會章程」第16條亦須作出相應之修改,即取消原來之條文,改為「評議會秘書由大學委任一名高級職員出任。」

二十.經討論後,香樹輝動議接納常委會對「評議會章程」第16條之修改,張玿于和議。最後大會以大多數票贊成,3票反對,通過有關動議。該議案將於本年九月呈大學校董會正式核准作實。

通過評議會主席自動當選為大學校董

二十一.主席提交附件八文件,提請會員大會考慮通過常委會建議,評議會主席在當選時,若符合「選舉章則」10(C)條列明可代表評議會出任大學校董之資格,並在參選時已同意一旦獲選為主席時,將擔任代表評議會之校董,則可自動當選為代表評議會校董之一。

二十二.大會對有關動議無異議,一致通過。

通過增加「評議會章程」第31A條

二十三.鑑於大會經通過評議會主席可自動當選為大學校董之議案,主席再提交附件九,提請大會通過常委會之建議,在「評議會章程」第31條後加上第31A條,列明:

二十四.大會對有關修章動議無異議,一致通過。該議案將於本年九月呈大學校董會正式核准作實。

選舉事項

二十五.主席宣佈在本次會議中,將需補選常務委員會選任委員兩席,常務委員會組織以及常委職務經列於附件十。本次選舉之程序及手續將依照評議會「選舉章則」進行。而常委會選任委員職務、候選人資格以及任期已列於附件十一。

二十六.主席繼以選舉主任身份宣佈本次補選之選任委員兩席,任期均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三年。是次選舉共收到被提名競選常委選任議席候選人兩名,而兩位候選人都是任期即將於本年八月卅一日任滿的現任常委,分別是汪長智先生和李劍雄先生。

二十七.鑑於補選議席以及候選人數目均為兩名,依照評議會「選舉章則」第14條規定,則毋須進行投票,兩候選人作自動當選論。主席隨宣佈候選人汪長智及李劍雄兩位當選出任常委會選任委員,新任期將由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任期三年。

二十八.主席並宣佈收到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提名下列校友由本年九月一日起出任常務委員會委任委員,任期一年: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五分結束。

評議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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