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之職責及權力
《校友評議會章程》第25條
常務委員會之職責及權力如下:
| (a) | 執行職能以促進校友評議會之目標; |
| (b) | 向校友評議會提供有關大學事務之意見及建議; |
| (c) | 召集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 |
| (d) | 向校友評議會報告有關大學事務; |
| (e) | 就與大學有關之事務,直接與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溝通; |
| (f) | 執行校友評議會之決議; |
| (g) | 如有需要,為校友評議會草擬財政預算,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
| (h) | 授權運用校友評議會財政預算內及其他款項,以達成校友評議會之目標及行使其權力,並向週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報告; |
| (i) | 成立、改組或取消小組委員會,及為小組委員會訂定職權範圍,並提交考慮事項。所有小組委員會須向常務委員會定期匯報工作進展,並由常務委員會全權決定應否解散; |
| (j) | 倘選任常務委員職位出現臨時空缺時,得補聘校友評議會成員擔任常務委員,任期至下次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再行補選出補任常務委員為止。補任常務委員之任期以離任者餘下之任期為限。倘離任者之餘下任期少於十六個月,該補聘常務委員之任期則以離任者餘下之任期為限; |
| (j1) | 倘選任常務委員職位因行將任滿出缺而無合資格之候選人時,任期屆滿之人士如同意連任,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即可繼續擔任有關職位,任期一年。 |
| (k) | 得制訂、撤銷或修改任何章則。惟有關更改,須經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大學校董會批准,始為有效及具約束力。 |
| (l) | 採取適當措施,以執行大學條例或規程所賦予校友評議會之權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