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之職責及權力

《校友評議會章程》第25條

常務委員會之職責及權力如下:

(a) 執行職能以促進校友評議會之目標;
(b) 向校友評議會提供有關大學事務之意見及建議;
(c) 召集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
(d) 向校友評議會報告有關大學事務;
(e) 就與大學有關之事務,直接與大學校董會及教務會溝通;
(f) 執行校友評議會之決議;
(g) 如有需要,為校友評議會草擬財政預算,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h) 授權運用校友評議會財政預算內及其他款項,以達成校友評議會之目標及行使其權力,並向週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報告;
(i) 成立、改組或取消小組委員會,及為小組委員會訂定職權範圍,並提交考慮事項。所有小組委員會須向常務委員會定期匯報工作進展,並由常務委員會全權決定應否解散;
(j) 倘選任常務委員職位出現臨時空缺時,得補聘校友評議會成員擔任常務委員,任期至下次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再行補選出補任常務委員為止。補任常務委員之任期以離任者餘下之任期為限。倘離任者之餘下任期少於十六個月,該補聘常務委員之任期則以離任者餘下之任期為限;
(j1) 倘選任常務委員職位因行將任滿出缺而無合資格之候選人時,任期屆滿之人士如同意連任,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即可繼續擔任有關職位,任期一年。
(k) 得制訂、撤銷或修改任何章則。惟有關更改,須經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大學校董會批准,始為有效及具約束力。
(l) 採取適當措施,以執行大學條例或規程所賦予校友評議會之權力。